“太恼火了!这么热的天气,每天回家爬9层楼,老母亲受不了都回农村老家住了。”7月13日,家住江阳区蓝田玫瑰园小区的宋先生告诉川江都市报记者,他所居住的3号楼一单元,电梯因为故障至今已经停摆了5天,每天爬楼梯回家都热得跟蒸桑拿一样。
电梯停运,高层住户叫苦不迭
“3号楼一共有11层,现在电梯坏了,物业公司不肯花钱维修,也不给我们业主一个明确说法。”宋先生介绍,物业公司希望动用维修基金;小区业主则认为按照合同,应该由物业公司掏钱维修。双方争执不下,导致电梯7月9日出现故障后停运至今。
业主:合同规定,1万元以内公共设施维修归物业负责
“住进玫瑰园小区两年多了,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闹心过。”宋先生说,他所住的3号楼一单元为一梯四户,自电梯出现故障后,高层住户特别痛苦,他60岁的老母亲患有高血压,爬不了高楼,已经回农村老家了。
记者了解到,前段时间,玫瑰园3号楼一单元电梯在使用时常常发出很大的异响。7月9日,电梯维保公司前来检查后,表示电梯钢丝绳已经严重锈蚀,报价8000元,但物业公司却一直没有安排维修。
电梯坏了,物业公司为何不安排维修呢?宋先生表示,主要原因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没谈拢,“我们跟物业公司签了合同,其中明确规定,单笔在1万元以内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超过1万元的维修费,才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业主们纷纷猜测,目前维保公司报价8000元,物业公司显然是不想出钱,希望价格抬高到1万元以上,动用维修基金。对此,宋先生表示,既然有合同,就应严格按合同办事,业主们肯定不会同意动用维修基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玫瑰园目前的物业公司是永乐物业,2022年3月入驻。在此之前,小区也发生过电梯更换钢丝绳的情况,维修费用为5000多元,由前任物业公司买单。
物业:负责1万元以内的公共设施维修,但不包括更换
7月13日,记者联系到永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吴女士。她表示,确有合同约定,1万元以内的维修费用归物业负责。不过合同上写的是“维修”,而现在电梯的钢丝绳需要“更换”,属于两回事。
吴女士表示,小区是2015年投入使用的,包括电梯在内的许多公共设施已经老旧,如果是需要维修的部分,在不超过1万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责无旁贷,肯定会严格按合同办事。如果因设施老旧需要更换,那么就需要动用维修基金。“我们的物业费只收1.2元/每平方,小区的很多设施已经老旧,如果所有的更换都需要物业来负责,公司根本承担不起。”
对于物业公司的解释,小区业主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在维修设备时,更换零部件属于正常现象,“汽车更换轮胎、电视机更换显像管,难道就不算维修?”
据了解,自7月9日电梯停摆以来,蓝田街道、黄荆山社区工作人员已多次到玫瑰园小区进行调解。但截至目前,对于小区电梯维修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电梯更换零部件,应当属于维修范畴
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委员、公益律师冯骏表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如果双方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首先可以按照一般常识上的理解方式进行解释;但如果分歧过大,则应当以有利于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理解为准。在本事件中,就应当以广大业主的理解为准。
冯骏解释,“维修”一词,本来就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一般泛指发生故障的机器设备,经过一定的手段,使其得可以继续运行。因此,维修就是指使用方法使得设备能够继续运行;更换电梯的钢丝绳,其目的就是为了设备能够继续运行,因此更换包括零部件的“更换”就是属于维修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凡是1万元以下的费用由物业方面承担,物业方面应当承担该次的更换费用,也就是维修费用。
如果物业企业认为“维修”与“更换”是两个概念,则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并在合同条款里写清楚。眼下,物业单方面认定“更换”和“维修”是两回事,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编辑 杜公英 责编 刘笃梅 审核 汤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