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晚间,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该市4人因故意瞒报、谎报行程,不如实报告真实情况,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通报显示,2022年8月5日,新乐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两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件1:
刘某某,男,42岁,新乐市承安镇田村铺人,系8月3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
范某某,女,41岁,新乐市承安镇田村铺人,系8月3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的妻子。
刘某某,女,38岁,新乐市承安镇田村铺人,系8月3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刘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故意瞒报、谎报行程,不如实报告真实情况,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
上述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2:
张某,女,42岁,新乐市邯邰镇渔砥村人,系8月3日新增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张某在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故意瞒报、谎报行程,不如实报告真实情况,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
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请广大居民自觉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等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季天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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