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admin 2023-10-04 16:40:19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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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增设的罪名。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除需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129条、第138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4条的规定,《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当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9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3.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对本罪定罪量刑的其他问题,如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罪数形态,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等也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注意适用。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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