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知识点

admin 2023-10-05 09:41:58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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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注安知识点

《法律法规》

考点1: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 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考点2: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 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一百二十公里

考点3: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 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 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考点4:特种设备的经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 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生产管理》

考点1:“5S”安全管理法

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又被称为 “五常法则”或“五常法”

整理,就是将工作场所收拾成井然有序的状态。

整顿,就是明确整理后需要物品的摆放区域和形式,即定置定位。

清扫,就是大扫除,清扫一切污垢、垃圾,创造一个明亮、整齐的工作环境。

清洁,就是要维持整理、整顿、清扫后的成果,认真维护和保持在最佳状态,并且制度化,管理公开化、透明化。

素养,就是提高人的素质,养成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各项作业标准的良好习惯和作风,这是“5S”活动的核心。

考点2: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主体

1.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安全生产费用按照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根据企业的性质,来确定保证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责任主体:

考点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例: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1.5亿,则今年的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为多少。

解:1000万×4%+(1亿-1000万)×2%+(1.5亿-1亿)×0.5%=40万+180万+25万=245万。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考点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1.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3.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考点5: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1.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 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备案

2.企业提取的 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 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 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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