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当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当事人李某宣布罚款决定时,她对没有如实陈述相关问题追悔莫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是安宁区法院首次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罚款。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何会被法院采取罚款措施?
4月1日,安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与被告甘肃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李某、贺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送达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向被告李某询问被告王某某的现住址及联系电话,李某称其与王某某已于2019年离婚,没有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王某某。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甘肃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七里河区建西东路送达公告时,该公司已不知所踪,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电话也无法联系,法院工作人员遂前往王某某的户籍地庆阳市,得知其户籍地的公房因棚户区改造已拆除,故仍未能找到王某某。安宁区法院只能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甘肃长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和本案被告的王某某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上述被告仍未到庭。
2020年10月26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法官再次向李某询问王某某的联系电话和方式,李某仍坚称其本人与亲朋好友均无法联系到王某某。但庭审结束后,被告贺某某于当日13:30许,在兰州市一饭店偶遇本案被告王某某和李某同去吃饭,并当即拍照后向该案书记员反映。办案法官知悉此情后,迅速联系相关当事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安宁区人民法院以虚假陈述妨碍诉讼决定对李某罚款6万元。这也是安宁区法院对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亮剑”。
文图丨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沙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