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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罚〔2023〕号;案件名称: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是电梯使用方“临海市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地点位于临海市靖江中路。双方签订的电梯《产品保养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年,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作业计划要求,对涉事小区内的总共6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全部电梯的全年度保养费用(含6%的税率)**元。平均每台电梯每月维保费用(含税)**元。
电梯维保人员朱XX和杜X受当事人安排,共同参与涉事小区内电梯维保工作。按照作业计划,当事人需要在2023年5月4日当天对涉事小区内的6台电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半月维保,并制作维保记录。2023年5月4日晚7时,朱XX和杜X收到临海大路一小区内电梯的紧急修理任务,随后二人前往处置,直到晚上11点左右才完工结束,此时涉事小区电梯维保工作面临来不及当天完成。
为了避免维保记录填写超期,朱XX和杜X来到涉事小区内,在未实际对小区内6台电梯实施维保的情况下,二人在其手机软件电子维保记录表中,分别对该小区内部编号1号、3号、5号和内部编号2号、4号、6号电梯的全部维保项目勾选“正常”,且没有对维保情况做其他说明备注,再在维保员处签写名字,随后保存并上传电子记录,以此作为二人共同完成了对6台电梯的该次半月维保工作。
当事人按照上述方式为涉案6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所得收入,扣除税率和成本损耗后,实际收费总计987元。
2023年5月5日,本案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检查结束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对涉案涉事小区内6台电梯实施了半月维保并重新填写电子维保记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壹万三仟元整;三、没收违法所得玖佰捌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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