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船舶维修工作怎么样呀船舶维修前景)维修工突然去世,船舶改变航程移送遗体,法院:保护逝者人格利益应依法予以支持

admin 2023-10-09 09:53:47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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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人在船上突发疾病去世,船舶管理公司改变航程安排遗体下船,继而要求承揽维修合同的船务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却遭到船务公司拒绝这笔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点击查看视频 ▾案情回顾某船舶管理公司委托某船务公司。

对某在航船舶进行随船维修,船务公司又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了某劳务公司一天,由劳务公司派出的维修工人韩某在船上突感不适,抢救无效后去世此时船舶已航行至吴淞口准备进入长江,因船上有人死亡,引航站取消了原定引航计划,。

短时间内,船方无法满足港口的停靠条件,为保护逝者人格利益,船方遂改变航程驶往位于嵊泗的锚地,安排遗体下船,并花费了交通艇费、驳船费、遗体保存费、运送费等船舶管理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务公司赔偿损失。

船务公司认为,维修工人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公司并无过错。船舶管理公司损失系因自身处置不当造成。

图片源自网络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的承揽人对于维修人员因自身疾病死亡对船舶管理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并不能因其无过错而免责综合考虑引航站、港口的要求,以及船上不具备存放遗体的条件和船期损失等因素,。

船方改变原航程、安排遗体下船,并无不妥。综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船务公司赔偿船舶管理公司安排遗体下船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船务公司不服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心语

一、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合同关系的债务人,既应履行主给付义务,也应履行附随义务。

具体到本案,被告船务公司作为承揽人,被告除了履行船舶维修义务外,还有保证不给原告带来额外不合理负担的附随义务被告委派的维修人员在船上因病死亡,即使该维修人员的死亡系意外,被告仍然应当对妥善转运安置维修人员遗体承担责任,避免原告财产利益因此遭受损失。

二、在航船舶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置方式的合理性在航船舶遭遇突发事件时,与陆地上发生类似事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的船舶系一艘总吨9万多吨的散货船,每天的维持成本达数万元人民币,一旦发生船期延误,不仅会影响船方的直接收益,还可能使船方面临运输委托方的违约索赔。

且案涉船舶不具有储存遗体的条件,遗体长时间在船上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因此,本案船方前往锚地安排遗体下船的行为是妥当的船舶变更航程并将遗体搬运上岸,需要协调海事、边防、检验检疫、引水、港口、船代等多家单位,处理时间十分紧迫,且能够运输遗体的驳船在市场上又十分稀缺,因而导致案涉索赔费用较高。

船务公司虽主张船舶管理公司的费用损失系自身处置不当造成,但未能举证证明当时情况下还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处置方案因此,本案不能以通常陆上发生类似事件处置方法和标准去衡量,而是需要结合航运实务,并从保护在船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尊重社会风俗习惯等维度,综合考量原告措施的必要性和索赔费用的合理性。

三、保护逝者人格利益应依法予以支持维修人员死亡是个不幸的意外但当意外发生后,及时明确相关方的权责,敦促各方积极妥善处理后事,避免相互推诿,是对逝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也是对逝者及其家属的尊重本案原告在其所管理船舶上发生人员死亡后,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将死者遗体从船上运至岸上,并为此垫付了相关费用,有效化解了消极处理可能激发矛盾升级的潜在风险。

法院对于原告在本案中的行为给予正面评价,对其要求修理合同相对方承担其合理损失的请求给予支持代表点评

厉  明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本案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案件,原告并没有因船舶修理延误或质量问题遭受合同履行利益损失,而是为避免船期延误和保障船上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临时改变航程将因疾病死亡的维修人员从船上运离所遭受的合同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失,违约类型特殊并伴随高额索赔。

本案明确了合同当事人,除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主给付义务之外,还有保证主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以及保障债权人人身与财产权益不因债务人履行行为而遭受损害的附随义务在认定索赔费用合理性方面,没有简单化处理,而是充分考虑了事件发生场所的特殊性,结合航运实践作出了公正客观的评判。

本案的处理结果彰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法理基础,具有较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海事及海商审判庭文字:钱旭、姜圣芃摄影、视频:何蕊责任编辑丨陈凤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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