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办公场所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三)体系制度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人员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