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合作社工作的养老金领取者将不再敲法院的门
所有在以前的农业合作社工作,但没有记录的人,将不再需要敲法院的门,以承认多年的工作。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存在一项被批准的法律“关于承认前农业合作社就业时间为享受社会保障效果的保险期”,它需要没有出现在登记册上的福利年,甚至当最后一个失踪时(在1997年销毁后),但有一些条件。
条件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利用有望很快在大会上获得“通过”的法律,在没有功劳的情况下获得多年的工作。由于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只有在完成义务教育之后才去工作,所以这将被作为最低年龄限制,而不是在合作社成立之日之前。为养恤金目的而承认工作年数的最高限额将从1991年7月19日“关于陆地”的第7501号法律开始。在要求确认所需年份的捐款之前,有一定的程序。想要知道未列入登记册的工作年数的人必须首先证明,在给定的时期内,他是有农业合作社的地区的居民。同样,社保制度必须确保在他声称工作的时间内寻求退休的人没有在监狱服刑,也没有领取全额残疾养恤金。“根据申请人自己申报的期间,对社会保险福利效果的保险期间的确认,分别按日、月或全年工作进行,只有在证明受益人在申报期间没有遭受监禁;没有全额残疾养恤金的受益人;是前农业合作社扩大其活动的领土的居民”,报告中引用了这一说法。正是这三个条件“暴露”了那些不惜牺牲法律谋取利益的人,这也决定了任何虚假陈述都将受到刑事起诉。值得一提的是,这项法律,在它被批准的时候,没有追溯效力。提交大会的文件第5条引述说:“前农业合作社所承认的保险期限对在本法生效之前尚未确定的福利具有效力。”这项法律并不适用于所有以前的合作社,而只适用于那些没有完整的资历文件的合作社。在获得批准后,部长会议必须在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布名单。